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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出台的噪音污染治理条例

日期:2013/4/10 17:32:06 作者:正一环保 来源: 浏览量:

    南宁噪声防治条例出台 午间夜间扰民可罚一万

   《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,于2008927日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,将由南宁市人大公布施行。今后,建筑施工敲打声、汽车喇叭声、夜市摊点的喧哗声、居民区的“夜半歌声”等噪音扰民的现象,将有法律规范。   

    处罚:凡违反上述规定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警告后不改正的,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 “夜半歌声”不可随心所欲

  现象扫描:市民在休息的时候,最烦人的事情莫过于被噪音骚扰了。据了解,在南宁市一些夜市摊点,凌晨一两点还有顾客在高声划拳猜码,有些醉酒者还来段“夜半歌声”甚至砸啤酒瓶子取乐。而在一些居民区附近,一些商业经营场所播放出的音乐或促销广告也成为骚扰市民的噪音。

  条例解读:新《条例》规定,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城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产生环境噪声、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行为:商业经营场所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,或者采用扩音喇叭及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;非特种车辆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或车载喇叭的;在夜市摊点喧哗、播放音乐、唱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;饲养动物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;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行为。新《条例》同时规定,居民家庭使用音响器材、各类乐器或进行娱乐等活动时,应当采取控制音量等措施,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。在居住区、广场等区域,午间、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并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、娱乐等活动。

  非公务警笛不能“招摇过市”

  现象扫描:在现实生活中,一些特殊车辆并非执行公务,只是为赶路超车,却也乱鸣警笛“招摇过市”,这种行为引发行人的怨艾和市民的不满。

  条例解读:新《条例》规定,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执行紧急公务外,禁止使用警报器。夜间执行紧急公务应尽量避免警报器长鸣。火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,禁止使用汽笛。

  处罚:凡违反规定者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,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午间夜间扰民可罚一万

  现象扫描:家住天津市五象广场附近的先生最畏惧装修工地冲击钻发出的声音,他说只要一听到那些刺耳的声音,他的心就会一阵阵地颤栗。他之所以有这样的反应,是因为他当初入住新家的时候,正好赶上楼上在装修,为了赶工,楼上施工队总是在中午的时候施工。他当时也进行过交涉,施工队也有所收敛,但没过几天又“涛声依旧”。如此被装修噪音骚扰两个多月之后,现在他只要一听到装修噪音,就会感觉自己的身体在抽搐。

  条例解读:新《条例》中所称的午间,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30分;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6时。为确保居民正常的生活工作,《条例》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进行具体细化,加大了对午间夜间违法施工扰民行为的处罚力度。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,禁止在午间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,但因抢修、抢险作业,或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。

  处罚:午间夜间违法施工扰民的,视不同情况,罚款额度从5000元至1万元不等。

  条例解读:新《条例》同时规定,取得午间、夜间施工证明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午间、夜间施工作业的,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。对居民入住新居前的装修噪音扰民现象,新《条例》规定,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从事室内装修、制作家具、室外修缮等活动,禁止在午间、夜间施工;在法定休息日、节假日全天,及工作日午间和18时至次日8时,禁止使用电钻、电锯及其他产生高噪声的工具。新《条例》还规定,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,禁止从事机械切割、加工等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。

  处罚:违反规定的,责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封存或者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,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;封存期限不超过3日。

  特定区域噪音设施要关闭

  现象扫描:南宁市一些居民区的迪厅、KTV的“低音炮”扰民现象引起市民的投诉,有关部门去查,但企业却能拿出“我们的环评在验收时是达标的”的证明;最后要取缔时,企业抱怨道:建的时候为什么不说不能在这里开。

  条例解读:针对这一现象,新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(销)售新建居民住宅时,应当在居民住宅销售场所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。

  新《条例》还规定,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: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;医院、疗养院、学校、图书馆、幼儿园、老年公寓、机关、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;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;市、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。违反本条例规定,在特定区域内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的,由市、县、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,依法责令搬迁或者关闭。

  对于在高考、中考或重大活动等敏感期间,新《条例》规定,对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,南宁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制作业区域、时间的决定,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。

  处罚:在限制作业区域、时间从事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,责令改正,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,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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